授信合同≠借款合同

授信合同是金融机构基于客户的信用,为客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提供特定额度贷款的一种融资协议。客户可以根据这个协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取额度内的资金。通常,金融机构会优先吸引高质量客户签署授信合同,这样不仅有助于保持业务稳定,也能在后续

授信合同是金融机构基于客户的信用,为客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提供特定额度贷款的一种融资协议。客户可以根据这个协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取额度内的资金。通常,金融机构会优先吸引高质量客户签署授信合同,这样不仅有助于保持业务稳定,也能在后续贷款发放时简化审批流程,因此,授信合同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授信合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列出的合同类型,并且与普通的借款合同存在差异。笔者之前参与过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本篇将专注分析涉及的授信合同。

1. 授信合同实质上是一种预约合同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某银行的授信合同中明确指出:“甲方(申请人)使用授信额度需逐项申请,由乙方(授信方)逐项审批同意。具体的授信金额、期限和方式需另行签订相关协议。”由此可见,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未来再签借款合同或接受的申请书作为具体业务的条款。因此,授信合同具备预约未来借款合同的特点,同时它又独立于借款合同,法律性质应视为一种预约合同。

在预约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按照约定条件签署主合同,但并不需要履行将来的主合同义务。这意味着,授信合同的申请人与授信方需按授信合同的约定签署借款合同,但不必承担未来借款合同中的具体债务关系。然而,一旦双方签署授信合同,只要申请人未违反合同且其信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授信方应在授信期间内与其签署借款合同。如授信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则理论上,申请人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2. 签署授信合同后若未签借款合同即放款,债权人可能无法要求利息等

作为一种预约合同,授信合同并未明确借款的细节,例如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等。某银行的授信合同甚至规定:“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利率及相关费用依据具体合同执行。”因此,未签署具体借款合同而直接放款的情况,可视为未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视为没有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主张本金,即便债务人逾期,其也无权要求罚息、复利或违约金。

3. 共同签署授信合同但单独签借款合同的情况下,未签借款合同的申请人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最近,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裁判观点认为,授信合同与借贷合同不同,授信合意不能代替借贷合意。当多个申请人与授信方共同签署授信合同,而后续借款合同仅有部分申请人签署时,若没有明确约定“部分申请人签名的借款合同由全部申请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则未签署借款合同的申请人无需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金融借款中的授信合同本质上是一种预约合同。在授信期间,金融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融资服务时,需另行签署具体借款合同或要求其提交涵盖详细借款信息的申请书。此外,签署授信合同的各方也应确保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在授信合同中明确借款合同由特定借款人签署,以保障自身的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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