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检说|“父债”需“子偿”吗?

导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创设了“民法典检说”微信普法平台。该平台旨在通过检察官的解说和以案释法的方式,以人的一生与民法典的关系为切入点,让民法典走进人们的生活,走进人们的内心,积极帮助人们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努力践行检察为民的理念。这项创举旨在使民法典成为社会生活的指南,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国家的关怀。●

导 语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创设了“民法典检说”微信普法平台。该平台旨在通过检察官的解说和以案释法的方式,以人的一生与民法典的关系为切入点,让民法典走进人们的生活,走进人们的内心,积极帮助人们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努力践行检察为民的理念。这项创举旨在使民法典成为社会生活的指南,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国家的关怀。

每期一问

古有“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的说法,这是我们中国人很久以来就有的观念。但是放在现行法律下,“父债子偿”是合法的吗?

典型案例

民法典检说|“父债”需“子偿”吗?

张小勇居住在北京市的某个农村地区,和父亲老张一起住在他们的老宅里。张小勇的母亲早年去世,他的两个姐姐张小华和张小芳在结婚后都搬离了老宅。因为老宅年久失修,张小勇决定翻建一座五间的新房子,以便和父亲一起生活,并且也是为了迎娶新娘。他和包工头老王签订了翻建合同。

然而,老张过世后,张小华和张小芳作为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老张的遗产。法院最终判决新建的五间房屋归张小勇所有,并要求他向张小华和张小芳各支付5万元补偿。此外,老张还欠包工头老王12万元工程款,老王要求张小勇偿还这笔欠款。

众说纷纭

民法典检说|“父债”需“子偿”吗?

民法典检说|“父债”需“子偿”吗?

张小勇

我爸签的合同,他欠你钱,你找他要。再说了,我爸的财产是姐弟三人继承,凭什么只找我还债,我太冤了。

包工头老王

儿孝父慈,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老张只有你这一个儿子,我帮你还父亲的债,这是应该的。

张小华

是的,父亲欠下的债务应该由他自己来偿还,与女儿无关。

张小芳

我也同意你的看法,应该让我弟还钱。

邻居老李

要我说,父债就得儿子还,不管欠了多少钱都得还,我们中国人最讲的就是诚信。

邻居老魏

那你就错了,父债子偿是老说法。我之前可是听过村里组织的普法课,父亲和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相互独立,张小勇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承担其父亲老张的债务。父债不需要子偿,反而应该是人死债消,老张都不在了,包工头老王只能自认倒霉。

包工头老王的债权能否得到实现呢?我们现在就来听听检察官对此的看法。

检察官解答

在民事活动中,遵循公平、权利义务相一致、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关于父债“子”偿的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并不是绝对正确的。

在这个具体案例中涉及到了承揽合同和法定继承两个法律关系。在承揽合同关系中,老张和老王是合同当事人。然而,由于老张去世,根据法律规定,老张的继承人张小勇、张小华、张小芳将代替老张作为一方当事人。因此,老王有权向张小勇、张小华、张小芳讨要施工费用。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老王可以将张小勇、张小华、张小芳三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张小勇、张小华和张小芳在父亲老张去世后继承了他的财产,同时也要在各自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偿还老张的债务。在这起法定继承纠纷中,在外欠债12万元的共同债务中,根据法律规定,张小勇应当承担其中的6万元,而余下的6万元原属老张的债务则由张小勇、张小华和张小芳各自偿还2万元。

可以超过继承财产价值偿还债务,比如张小华、张小芳中的其中一人独自偿还了老王6万元债务也是允许的。然而,如果张小勇或者两个姐姐中的任何人放弃继承老张的财产,也就将不必承担偿还老张债务的责任,即不用再像“子”一样偿还父亲的债务。

检察官温馨提示

父债子偿的必须条件包括:

1. 父债是合法有效的债务,需要有法律依据或者书面文件证明。
2. 子债务人有偿付能力,能够清偿父债务。
3. 父债务人同意将债务转移或委托子债务人偿还。
4. 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到子债务人身上或者同意接受子债务人的偿还。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仍然有效。

子女将继承父母的遗产。

遗产的价值大于债务的价值。

换句话说,只要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超过了家庭债务的价值,就可以执行“父债子偿”的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检说|“父债”需“子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抱歉,我无法满足这个要求。

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偿还属于继承人自愿行为,并不受限制。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必对被继承人根据法律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清偿责任。

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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