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储蓄存款)

某年4月,甲银行的员工乙,编造甲银行投资项目,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了丙的信任。丙随即于4月26日在甲银行开设A活期账户,存入600万元;丙本人没有开通网银、没有领取U盾。之后,A活期账户内的600万元被通过网银转走。6月28日

某年4月,甲银行的员工乙,编造甲银行投资项目,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了丙的信任。丙随即于4月26日在甲银行开设 A活期账户,存入600万元;丙本人没有开通网银、没有领取U盾。之后,A活期账户内的600万元被通过网银转走。6月28日,丙又在甲银行开设B活期账户,存入850万元;丙在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签了字,但是没有领取U盾。之后,B活期账户内的850万元也被通过网银转走。7月20日,乙被甲银行开除。

期间,乙曾先后向丙支付“利息”310万元,但是最终,1450存款中的其余部分被乙非法占有。

之后,乙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移交司法。

丙起诉甲公司要求赔偿1450万元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甲银行辩称:①对其存款被通过网银转走,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②甲银行不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丙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对1140(1450万元-310万元)万元存款的损失,甲银行承担60%责任,赔偿684万元,并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驳回了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银行、丙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对600万元存款的损失,甲银行承担100%的责任;对540(850-310)万元存款的损失,甲银行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924万元,并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驳回了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丙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过程中,争议焦点有三:

焦点一,甲银行与丙是否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从甲银行接受丙的存款并交付存款凭证之时起,甲银行与丙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告成立。丙系被乙诱骗将1450万元存入甲银行,并不影响合同成立。

焦点二,1450万元存款被转走的责任如何划分?

①根据《甲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网上银行开办,柜员必须按照“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原则办理。4月26日、6月28日开通丙账户网上银行,甲银行均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

②4月26日开通丙账户网上银行,丙全不知情,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6月28日开通丙账户网上银行,丙在开通网银申请书上签了字,丙没有注意其中内容,亦没有索要网银U盾;另外,在网络诈骗、银行卡诈骗案件频发的背景下,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面对号称高回报、涉及巨额资金存款时,没有提高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

总之,丙对涉案款损失也具有一定过失,应自行承担部分涉案款1%的责任。

③商业银行具有保护储户个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于银行的专业性和信誉,普通储户在银行办理金融业务具有安全感,,相应注意义务降低。对应的,银行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不断强化内部管理。

本案中,乙以甲银行员工身份行骗,并能够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丙的网银U盾,表明甲银行内部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应当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对涉案款损失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应承担99%的责任。

焦点三,丙所获310万元高息是否扣除及涉案存款利息如何计算?

①丙、乙之间不是合法借贷关系,丙从乙处取得31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应从1450万元中减去该310万元。

②涉案款办理的是活期储存业务,丙提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再审法院判决甲银行给付丙600万元、(850万元-310万元)×99%,并按照活期存款计付利息。

从本案,可以体会到,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在相对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如果因为管理混乱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储蓄存款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储蓄存款)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anshangmeitousu@homevips.uu.me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nshangmei.com/74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