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企业股东长期占款或借款,属于免税范围吗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企业法税合规】企业账上一直趴着跟老板之间的内部往来款,有风险吗?该如何管理?【税律笔谈】按实务中,企业老板及财务人员喜欢把“往来账户”当成“万能钥匙”,碰到解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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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企业法税合规】企业账上一直趴着跟老板之间的内部往来款,有风险吗?该如何管理?


【税律笔谈】按

实务中,企业老板及财务人员喜欢把“往来账户”当成“万能钥匙”,碰到解决不了或比较棘手的账务处理,就把什么款项都往里面塞。所谓“往来账户是个筐,啥都往里装”,也是很多财务人士奉为圭臬的真理。但是,随着智慧税务的建设和完善,税务部门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的征管思路转换,“往来账户”已不再是企业财税处理的“避风港”,企业长期挂账行为,势必成为“以数治税”的打击对象之一。面对这样的一枚“定时炸弹”,企业应尽早拆除,财务人员则应远离这种不合规的企业。

本公众号将分为两期文章,聊聊企业的那些长期挂账行为,以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本文主要解读企业长期挂账的内部往来款的风险问题。

【律师观点】

所谓内部往来款,主要系指与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或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往往体现为股东占款、股东借款、公司占用股东资金、公司向股东借款,所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股东长期借用或占用公司款项会面临补税及罚款风险、被认定抽逃出资的风险、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风险;公司长期占用或借用股东款项,虽然不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但容易招惹麻烦。具体分析如下:

一、股东长期借用或占用公司款项,会被税局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征收20%个人所得税;若股东系企业,会被税局视为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对核定的利息部分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依据《公司法》,股东长期占款或借款不还,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尽管认缴制下,不再评价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犯罪问题,但其行为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等其他罪名的,企业老板将会进局子。

1、依据财税【201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即使企业股东长期占款或借款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分红,也属于免税范围。且税局依法视同收入的目的在于防范个人投资者以占款或借款名义从公司分红而逃避缴税义务。居民企业间分红,本属免税,税局没有对该类占款或借款行为视同分红的必要。

3、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故,税法上系将单位或个体户向他人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视同销售。若企业资金长期被股东无偿占用,会被税局认定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税局将会核定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而征缴6%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3%)。另外,由于税法已将个人股东长期占款或借款行为视同分红,故,此处不存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的情形,无需缴纳增值税。

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企业股东与被投资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长期占款或借款行为,在增值税领域视同销售,在所得税领域,无偿提供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故,税局将会核定利息收入以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是,现实中,不同盈利规模的企业间税负有较大差别(5%、10%、25%)、普通企业与特殊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间税负也有区别(25%、15%)、企业是否具有可弥补亏损也有差别,税局针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基本会调整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更何况,《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例外规定,仅是原则性的。

5、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股东长期借款或占款不归还公司,会被认定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依据《刑法》规定,若单纯考虑股东长期占款或借款不还的行为,与之相关的罪名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另外,2013年12与28日新《公司法》修改后,针对一般公司而言,有关公司的出资制度已由原来的“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刑法》有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就不再适用于认缴制的公司。但是,如果股东长期占款或借款不还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的,企业老板仍将面临进局子的风险。企业老板不可大意。若想有效避免,建议建立完善的企业内控制度、将企业占款或借款行为置于严格的内控制度下,使其合规化,避免刑事风险。长期挂账的,则应及时归还。(面对现代化的智慧监管:企业应合规!合规!再合规!)

二、企业长期占用或借用股东款项,虽然不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但容易被金税系统盯上、股东面临补税风险、企业注销时需核销应付款,可能引发补税问题。

1、承前所述,股东长期占款或借钱不还的行为,容易被税局在增值税领域及所得税领域均视同销售,需要补缴增值税及所得税。同样,企业长期占款或借用股东款项,股东若为企业也会面临补缴增值税及所得税的风险。

2、企业占用或借用股东款项,在会计上通常以其他应付款挂账,企业如果长期挂账,没有冲销,容易引起税局的重点关注,税局会认为企业在隐匿收入,将本该计入收入科目的业务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税局一旦介入企业,就会进一步检查会计凭证和原始单据(企业最怕了,端茶倒水伺候,岂敢得罪放肆)。实务中,还有些企业将收取客户的保证金、押金、包装费等各类名目费用(收取后一般都不退还,也不开票),挂账在股东往来账上,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对于这点,税局当然不傻,你的那点记账小妖术,能逃过法海手里的小钵钵吗。

3、企业一旦需要注销,则需要清算资产负债,对于长期无法归还的长期应付股东款项,应该转入营业外收入,若企业没有足够的亏损弥补,则会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

【律师建议】

企业老板可以不懂财税,但必须具备合规意识,以建立适宜的内控制度,避免乱记账、假记账、记错账、未缴税、多缴税、少缴税、迟缴税,甚至避免行政处罚及进局子。

对于虚假、大量、长期挂账往来款的企业,财务人员应远离,这种企业你无法拯救,你不是神,搞不好也被牵连进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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